明代“宁乡县十三年新加漕粮募民水脚银弍十七两一定”银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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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“宁乡县十三年新加漕粮募民水脚银弍十七两一定”银锭
明代湖南“宁乡县十三年新加漕粮募民水脚银弍十七两一定”银锭
估价(人民币):90,000-120,000
成交价(人民币):178,250

简介
明代湖南“宁乡县十三年新加漕粮募民水脚银弍十七两一定”银锭一枚,重量:980克,崇祯十三年(1640年),宁乡县为运送新加征的漕粮而招募民夫,此锭即支付民夫工钱的运费折银,目前仅发现此一枚;银锭底部浑圆,已初具龟宝雏形,锭面铭文二十一字,镌刻深峻流畅,均可辨识,具有较高的明代财税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,十分珍贵,GBCA XF45
漕粮,即历代政府通过大运河,漕运京师或其他地方,供给京师贵族、官军之税粮。明代漕粮乃军需重要来源,征收地区主要集中在南直隶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广、河南及山东六省。明朝设漕运总督,驻节于南直隶淮安府城,统一管理漕粮征收、上缴及监押运输。据记载,成化七年(1471年)至明朝亡,漕粮全部由官军运送,谓之“军运”。纳粮户需向“军运”支付一定数量的运费,前期以米粮支付,后期改折银两,此种纳税方式遂成定制。然而,明中叶后,社会动乱,军费激增,加上朝纲败坏,横征暴敛,各级官府的漕粮征收不断加码,以致漕粮运费随之加重。除军运外,还有部分加征米粮的运输需雇佣民夫,即“民运”。解运民夫早期来自于服徭役的运夫,后期改由官府支银招募。拍品铭文“新加漕粮募民”,意即为运送新加征的漕粮而招募民夫;“水脚银”则为漕粮运费,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朝漕运中的民夫招募方式,极具史料研究价值。—参阅李晓萍著《明代赋税银锭考》,文物出版社,2013年,页105-108。
出版:李晓萍著《元宝收藏与鉴赏》,页76
戴学文著《方鏪考》,页91
来源:台湾资深藏家戴学文藏品